2001年3月5日,经技区发[2001]8号文件《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物价)局(物价职能划给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局(纪工委、政法委)合并成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纪工委、政法委),行使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综治等职能。
审计职责
在管委会主任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审计工作和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进行监督。《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负债、损益;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5、拥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和本级政府指定的其他集体企业; 6、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境外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7、政府部门管理的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赠款和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审计项目; 11、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2、按照确定的审计管理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项审计调查; 13、区工委、管委交办的审计事项。
纪检、监察职责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工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区管委会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管委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同区工委组织部实施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承担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4、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管委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区管委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报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6、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7、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8、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9、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工委、管委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工作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保送与财务收支或者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慌报。否则,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藏、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犯国家规定取得资产,否则,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有权暂时封存有关的帐册资料,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犯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犯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已被拨付的暂停使用。 6、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7、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局。 4、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